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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对适用缓刑案件监督职能的开展/李伟芳(3)

  原审被告人韩某涉嫌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汨罗市人民法院对其在适用缓刑错误。原审被告人韩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系在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错误。目前,该案正在依法提请抗诉。

  适用缓刑过程中,被告人的一些情况,法院有时不能很好的掌握,因而要求检察机关无论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在监督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

  其次,建立健全司法机关相互协调机制

  公检法司在缓刑执行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确保缓刑执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机关之间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司法衔接,才能更好的发挥缓刑的执行效果。其次机制要协调,公检法司四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在缓刑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及时解决在缓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具体来说:法院判决 、裁定生效后,为及时将缓刑纳入社区矫正,实现罪犯在法院、公安、司法、社区之间的顺利交接,检察机关应与相关机关多次协商,建立集中交接监督机制。即在法院刑事审判庭专设社区矫正监督站,负责对监外执行罪犯及法律文书进行集中交接;法院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裁定下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公安、检察、司法、社区有关人员到社区矫正监督站进行监外执行罪犯集中交接,在检察官现场监督下当场登记缓刑罪犯名单,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再次,建立约谈回访制度,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

  美国针对缓刑犯设有缓刑官制度,缓刑官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主要负责自己承接的缓刑工作和一些行政管理工作;监督缓刑犯;向法院报告工作情况等。我国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因而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履职,协助执行机关做好缓刑犯的考察工作,第一,监督缓刑犯和缓刑的执行机关,对于缓刑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提出,第二,对于在考察期间,努力改造,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缓刑犯,向人民法院提出予以减刑的建议,对在考察期间不服管教,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缓刑犯,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其责任。第三,对于缓刑犯进行教育,及时进行约见和回访,督促缓刑犯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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