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黄燕(5)
2.单轨制模式即只允许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可知我国采取的是单轨模式。
笔者赞成采用双轨制模式。理由是,如果代位权债权人能径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话,就没有必要诉至法院。债权人迳行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权利后,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连环债、三角债随之解决,符合我国引入代位权制度的初衷。明确迳行方式和诉讼方式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为当事人权利实现提供更多的途径,更好地实现保全债权的目的。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形式的范围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指以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笔者赞同,在必要的范围内,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但如果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必要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四)代位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关系相对复杂。因此,明确举证责任是必要的。各方当事人仍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1.代位权债权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因此需要就其主张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3.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并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1)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抗辩。代位权的行使,需债权人有合法有效地债权存在。若债权人并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或者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次债务人就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2)基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关系的抗辩。《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可知,次债务人根据其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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