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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黄燕(6)

  首先、债务人并无正当权利或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已经存有其他瑕疵都可作为次债务人的抗辩理由。

  其次、在代位权债权人提起代位之诉前,债务人已经处分的,次债务人可以以此为抗辩。同时,代位权债权人已经提起了代位权诉讼,此时,次债务人即不得以债务人针对次债务人所为的权利处分作为抗辩理由来进行抗辩[9]。

  四、代位权制度行使效果之归属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后,在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都将产生不同的效力。对于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问题,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10]。

  (一)“入库规则”说

  “入库规则”始终坚持 “先入库,再清偿”的原则,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而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为债权的实现作准备。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11]。

  (二)债权人平等受偿说

  此观点认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范畴,因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向受诉法院申报债权,代位权行使所得的财产应当在债务人的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财产由法院保管。

  (三)优先受偿说

  此观点认为,积极行使债权的债权人,理应优先在其债权范围内享受债权。避免有些人出现不主张债权,却“坐收渔利”的情况发生。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笔者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即表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债权人优先受偿说。这是对追求结果平等的“入库规则”及债权人平等受偿说的突破。其实质也为各债权人提供了平等的平台,只要债权人及时抓住机会,进行代位权诉讼,能积极主动地为实现债权而付出努力,将有机会获得债权的实现。这最符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目的[12]。当然,该机会是指获得执行根据。因此,以机会平等去权衡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是以获得执行根据为标准的。在执行根据获取之前,任何人均可以参与到代位权诉讼中来,但是一旦执行根据确定,代位债权人即获得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的权利[13]。

  五、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和完善建议

  从最终意义上讲,优先权规则则强调效率下的平等,即“机会平等”。而入库规则强调的是所谓的“结果平等”,即“先入库,后清偿”。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是优先受偿规则与入库规则的本质区别。实际就是从一味追求“结果平等”过渡到了“机会平等”,这更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理念,而且根植于生活实践中,这应该说是我国立法方面的进步。可以说“优先受偿规则”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核心,对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从“优先受偿规则”入手。下面笔者从“优先受偿规则”的现状、必要性以及具体构建进行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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