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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黄燕(7)

  (一)我国优先受偿规则的必要性

  优先受偿规则突破了传统债法的理论,对于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连还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法律根据分析

  《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显而易见,立法上所支持的正是优先受偿规则。

  2.从实现诉讼经济目的分析

  诉讼经济原则是指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资源消耗最小化,达到最低诉讼成本。二是加速诉讼进程,缓和诉讼拖延[14]。假设,我们所采取的入库规则或者债权人平等受偿说,那么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债务人后,债权人还得再次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债权。甚至还存在债务人所获利益没有用来清偿债务,而是不当处分次债务人的交付物,再一次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威胁,此时债权人又得行使撤销权。这些都需要进行二个诉讼,只能徒增诉讼之劳苦,浪费法律资源。既不符合经济诉讼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在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情况下,可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这样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诉讼成本,节约法律资源,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及时解决三角债、连还债等的问题[15]。

  3.从法律基本原则分析

  优先受偿规则,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代位权诉讼是由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像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在此诉讼中,债权人是出于原告地位,债权人有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而其他债权人并没有提起诉讼,主张权益,这是一种权利放弃。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无需处理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需照管他们的利益,他们也就更无权分享代位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利益。

  4.从法律平等观念分析

  入库规则的支持观点认为,如果赋予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将会影响其他债券人的实现,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笔者却认为,优先受偿规则的出现恰恰更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平等观念。

  首先,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律不仅仅赋予代位权债权人一个人权利,也赋予了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但此时却出现了“权利上的睡眠者”,他们在平等的机会面前,并没有积极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是他们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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