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创业板新股发行制度/伍江林(4)
1.保荐人未尽职尽责
从目前的创业板市场来看,保荐人过分注重推荐,而担保的职业尽得不够。在今年4月中旬的保荐人培训活动中,监管层人士就明确指出,在发行审核过程中,有些保荐人未尽勤勉尽职的责任,一些该发现的问题却没有发现,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相关供应商和客户的情况,过度依赖律师和会计师的工作,材料申报后没有持续的对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由于保荐人不能尽职尽责,创业板启动以来,截止至2011年7月31日,已经有49家公司在创业板IPO 被否,例如创业板第一家被否的磐能科技,在与主板市场国电南自、国电南瑞相比,企业竞争力不足,市场盈利能力欠佳,而保荐人由于利益的驱动,抱有侥幸的心理闯关,将“带病”的企业推荐上市,被发审委否决就在情理之中了。
2.保荐人与发行人利益牵连
保荐人和发行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一是证券的发行可以让保荐人赚取不菲的承销收入,二是“保荐+直投”的模式可以给保荐机构带来四五倍的超额收益。以中信证券为例,其直投公司金石投资于2009年5月认购了神州泰岳210万股,从入股到上市只用了5个月,盈利却达一个多亿,股价最高时,回报率高达17倍 。保荐机构这种保荐、直投、承销的模式,意味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的利益牵连,为了谋取利益最大化,使被保荐公司尽快上市,保荐机构的急功近利就不难理解了。
3.只荐不保
目前创业板的拟上市公司“粉饰”申报材料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创业板的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上市,在招股说明书中粉饰业绩,上市后原形毕露,业绩大幅下滑,例如2011年6月20日上市的金城药业,上市不到一个月就业绩变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2008年到2010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39.63%,而2011年的其中报显示,公司同比增长仅为15.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滑11.66%。而保荐机构往往将企业推荐上市之后没有尽到持续督导义务,我们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承担怎样的担保责任,这就出现了保荐机构往往只荐不保的情况。
造成我国创业板市场保荐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选拔制度僵化。目前我国的保荐人选拔制度存在“一考定终身”的弊端,那些擅长考试、运气好的人,就有机会成为身娇肉贵的保荐人,动动笔、签签字,百万年薪落袋,而那些资深工作反而落选。通过现行的选拔制度来认定保荐人的资格是远远不够的,保荐人不仅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的业务投资知识,还应当拥有良好的业务关系,项目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管理经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也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对保荐机构资格进行认证。第二,保荐考核引发逆向选择。《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人代表必须在二十个月内完成一个项目的发行,否则将要重新参加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并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保荐代表人为了保住自己的资格,就有可能滋生道德风险,降低标准选择发行项目。而且我国的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缺乏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激励制度,在重视声誉却得不到应有的汇报时,保荐代表人就会受到利益的驱动,不再重视声誉而追求高利益的回报。第三,对违规保荐的处罚形同虚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保荐人应当尽到督导义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虽然创业板市场规定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但是根据目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荐人出现了违规保荐仅是从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或者从保荐人名单中除名,这都是一些行政处罚,我国目前对于保荐人违规并没有相关的刑事处罚,保荐人有恃无恐,难以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面对巨大的利益驱动,保荐人往往会违规保荐,保荐制度的初衷就难以实现。而因为保荐人失职,或与发行人合谋发行证券,导致那些信赖保荐人,却因为发行人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资料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的利益谁来保护呢?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证券市场就会失去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极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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