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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创业板新股发行制度/伍江林(6)

  (二)完善询价制度

  在新股发行的询价过程中,增大对报高价者的责任,让报高价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有效的询价基础上,报高价者申购按高价成交,报低价者申购按低价成交,其中以有效的最低价作为新股上市的发行价。高价申报者多余的资金,全部划拨到投资者保护基金。

  (三)完善保荐人制度

  我国的保荐人制度实行的时间不长,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完善。第一,改革保荐人选拔制度,“一考定终身”让那些善于考试、通过考试的人高枕无忧,不思进取。应当建立一个合理的考评制度,每年考核保荐人的业务能力。第二,理顺保荐人和发行人之间的关系,由于保荐人和发行人的利益牵连,导致了创业板新股发行的诸多问题。应当规定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能产生任何利益联系,比如说,禁止“保荐+直投”的模式。第三,加大对保荐人惩罚力度,由于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对保荐人的惩罚力度太小,达不到威慑作用,应当加大对保荐人的惩罚力度,不仅在保荐人违规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在保荐人严重违规的同时,严重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时候,应当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第四,加强对保荐人群体的培训。我国目前的保荐人群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感不强,业务水平底下,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保荐人群体的培训,尽快提高保荐人群体的素质。第五,建立保荐人监管部门,深交所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监督保荐人群体,未来随着保荐人群体的扩大,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是非常必要的。

  (四)赋予发行人相应的责任

  要改变发行人只收益不负责的现状,为了抑制发行人一味地追求高价,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若新股破发,新股申购成功者可以按申购价将股票退给发行人,这样一旦新股破发,发行人就得将募集来的资金退还给投资者。

  参考文献

[1]周友苏.新证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轩.英国AIM市场及其对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启示[D].外交学院,2009

[3]皮海洲.反思创业板“三高”发行现象[J].武汉金融,2011

[4]陈霄.中国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探析[D].福建师范大学,2009

[5]刘苏,叶一靖.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的责任制度研究[J].论坛,2011

  注释

1 http://stock.eastmoney.com/chuangyeban.html。东方财富创业板频道

2 新股发行开始所谓“市场化”以后,由于新股定价机制的缺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超过投资项目计划实际所计划募集的资金,这种现象称为超募,而超募所得的资金便被称为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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