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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范璠(4)
根据梁彗星先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的义务的规定)条文如下:
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或制造喧嚣,振动及其它类似行为。
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于楼梯间,共同走廊,消防设备及防空设施等地堆放杂物,设置栓栏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通道,妨碍出入。
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律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动物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违反前三款规定时,
《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同共有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应共同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在本案中,机电公司阻止刘学东从一楼楼梯正常上下楼,毫无疑问这是对刘学东共有部分使用权的侵犯,并且由于其擅自将共用楼道改成仓库,亦违反了其应依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的义务。对此,机电公司应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刘学东的八年来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并且,我认为法院不应该以逾诉讼失效来拒绝刘家提请的诉讼。这是个物权上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该机电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刘家的共有权,违反了梁先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于楼梯间,共同走廊,消防设备及防空设施等地堆放杂物,设置栓栏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通道,妨碍出入。因此我认为根据第四款规定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以制止或按规约的处理,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权不可分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个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特征:是基于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具有永续性、复合性,独立于专有权与共有权之外的一种权利。“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管理关系,它有人法(管理制度)之要素存在。”
(2)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个成员,每个成员都享有以下的权利:表决权、订约权、请求权、选举权、监督权。
(3)成员所承担的义务:法律的原则有一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对等,没有任何权利是不对应义务而存在的。作为管理团成员,有如下的义务:执行大会决议、遵守公寓规约、服从管理人管理、支付共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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