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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监所检察体制机构改革的方向/张兆玉(3)
(四)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录像制度。新刑诉法把同步录音录像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对驻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规定,监所检察部门不仅要对在看守所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还要对在本看守所提讯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将职务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这不仅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量,也为监所检察部门带来了人员和技术的挑战。
三 监所检察体制机构改革的方向
面对着新刑诉法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新职能,监所检察部门必须对新职能进行充分的研究,无论是在工作的范围内容上,还是机构设置上,都必须进行有效的改革,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一)监所检察科工作职能的拓展
根据新刑诉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应该是同步监督,就要改变过去等着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后再进行监督的惯例。要主动出击,随时根据执行的执行意见进行有效的监督。
针对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监所检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程序的启动、审查的标准以及监督的程序,都要有一定的制度。在审查主体上以监所检察科为主导,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配合。监所检察科对全部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实施监督,重点是提起公诉之前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监督。监督工作是动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在的诉讼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审查程序的启动分为受理申诉和申请、检察机关主动启动两种方式。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本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提出申请。监所检察科人员应当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全程跟踪监督。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所有案件承办人,都要对所承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的标准包括:1、拘留和逮捕阶段分值标准;2、涉案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的法定刑分值;3、逮捕必要性分值,包括七项内容,具体包括:(1)犯罪结果分值(2) 主观认定分值(3)犯罪主体认定分值(4)特殊主体分值(5)加重情节认定分值(6)其他有关社会危险性情节分值(7) 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关的情节认定分值(8)明显无羁押必要的因素认定分值。监督程序: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即实行羁押必要性监督。监所检察人员每天两次对看守所收押、释放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对新收押人员填写《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根据评分标准计算出分值,结合具体案情提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认为无羁押必要的,经驻所检察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载明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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