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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陈苇(3)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立法现状,根据《继承法》第 10、11、12 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注:参见 1985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 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针对以上学者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修改的主要观点论争,结合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我们简要分析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之不足。
(一)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之不足
1、我国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过窄。除配偶继承人外,《继承法》规定的直系血亲继承人上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下至全体直系卑血亲,旁系血亲继承人止于兄弟姐妹,此外还有因扶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的人( 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目前,我国法定血亲继承人范围是世界上最窄的国家之一。这种立法例的主要缺陷如下:
第一,这与我国现有的家庭结构和血亲关系的变化不相适应。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 30多年,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家庭结构已呈小型化核心家庭为主,在核心家庭中近血亲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减少,如兄弟姐妹数量的减少甚至家庭中无兄弟姐妹。随之而来的就是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这些血亲的种类和人数也减少。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 3. 10 人,比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 44人减少 0. 34 人。我国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法定血亲继承人的总量有所减少。基于这一社会现实情况,应当适当扩大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如前所述,对于扩大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学者们已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对其范围扩大最宽的建议是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到四亲等以内的血亲,对其范围扩大最窄的建议是仅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我们认为,就四亲等以内的血亲而言,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些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继承的情况非常少,民间也没有这样的继承习惯。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例,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新增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经济上和情感上联系、在一定情况下能尽扶养和扶助义务,并且在民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习惯的血亲为宜。因此,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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