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陈苇(8)
第一顺序: 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以代数近者为先。
第二顺序: 父母。
第三顺序: 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四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在先的继承人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前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配偶为不固定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可以参与到前三个顺序中共同继承。如果无前三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由配偶取得全部遗产。
此外,为加强对配偶的继承权的保护,同时保障受被继承人扶养的未参加继承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晚年生活,建议在法定继承制度中增加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配偶在参与不同顺序进行继承时,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 配偶对遗产中的日常生活用品有先取权,对遗产中的家庭住房享有终生居住权; 第二,受被继承人扶养的未参加继承的被继承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遗产中供其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和住房享有终生使用权。(注:限于篇幅,对配偶在参与不同顺序进行继承时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之具体立法建议内容从略。有关立法建议的内容,请参见陈苇主编: 《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23 -425 页。)
注释:
[1]赵泽隆. 有扶养关系的三亲等亲属应有继承权[J]. 现代法学,1985,( 1) .
[2]陈苇,杜江涌.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J]. 现代法学,2002,( 3) .
[3]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506.
[4]张玉敏. 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205 -206.
[5]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229 -230.
[6]陈苇,曹贤信.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C]/ /. 陈苇. 改革开放三十年( 1978 -2008) 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437.
[7]郭明瑞,房绍坤,关涛. 继承法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3.
[8]陈苇,宋豫.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M].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290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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