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12)
(六)日耳曼法上有侵权行为之债吗?
有学者认为:“任何民族,于法律观念幼稚之时代,皆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区别。侵权行为之概念,恒须几经变迁,始能确然独立,成为纯粹私法上之制度。日耳曼法,自非例外。”[50]有学者指出:“产生债的根据是契约和侵权行为,这和罗马法以及其他古代法律是一致的。但在日耳曼法中还未形成民事违法的观念,侵权行为和犯罪没有明确的划分”。[51]有学者指出:“在古代日耳曼人的观念中,并无现代人的所谓犯罪与侵权之分,而只存在为部落习惯所禁止、违反者须受到一定处罚的若干行为。在此以‘不法行为’这一集合性用语称呼之。”[52]根据现有历史资料,日耳曼法上没有“侵权行为”概念。如果说日耳曼法上有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之债,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之债。
(七)日耳曼法上的责任制度对后世私法的影响
从总体上看,日耳曼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落后于罗马法,但是日耳曼法区分债务与责任,突破了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融合的观念,是一大进步。确立债务与责任“二者之区别者,实为日耳法学者之功绩”。[53]“从法制史观察,日耳曼法对后世贡献最大者,诚为‘责任’与‘债务’之区别观念的确立,影响所及,德国普通法时代之‘自然债务’、担保物权之物的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等观念,相继确立。例如Isay氏认为将来立法时,有将责任关系予以独立,而与债法中之保证及物权法中之担保物权,一并制定责任法之必要。”[54]从债务与责任关系的发展历史来说,笔者将日耳曼法上的债务与责任的关系称为债务与责任区别。
五、法、德国两国债法比较及德国民法上责任与债之结合
(一)债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结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分为三编:第1编人;第2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3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3编共19章,其中第3章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基本内容是契约通则。第4章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分为两节:准契约;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第6章以下包括买卖、互易等各种契约,还包括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等。
《法国民法典》关于债的规定是对罗马法债的规定的继受和发展。发展之一,债不是物的组成部分,将所有权与债分别规定在不同的两编中。发展之二,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为同一个词,法国法上的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发展之三,将罗马法上的私犯变革为侵权行为,区分了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划清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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