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16)
(一)债与责任关系发展变化的立法例
法、德两国关于债与责任的关系的规定,对各国民法都有重大影响,并有不同的发展变化,其中比较突出的共同点是,提升了责任在民法中的地位,例如:
1960年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4编第13题第1节“因过犯所生责任”(相当于《德国民法典》上的侵权行为),规定颇为详细,共135条。
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3编第19章的题目是违反债务的责任,并且在各种不同的债中规定违反各种债务的责任,形成了系统的违反债务的责任制度,突出了责任在债法中的地位;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继受了这样的规定。
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也采取五编制,但结合其内容则“可以被视为德意志法系与拉丁法系结合的一次大胆的尝试”。[72]第2卷债法,第1编债之通则,其中第2章第5节的题目是民事责任,其内容大体上相当于德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1975年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3章为损害行为,其内容相当于《德国民法典》上的侵权行为,分为3节,3节的题目均有“民事责任”字样。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与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不仅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而且在立法体系上将责任与债分离的,表现在:(1)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中国民法上的三个基本概念(债务是民事义务的一种)。义务(债务)与责任区别,二者的内涵不同,不能通用,位置不能互换。学理上认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3](2)责任的内涵和适用范围超出了债的范畴,称为民事责任,形成了责任与债相分离的民事责任体系。《民法通则》第6章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合同法》总则第7章规定违约责任,分则各章的各种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也是鲜明地分离开的。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更是责任与债分离的显著标志。(3)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不限于损害赔偿,《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主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赔偿损失性质的责任方式可以准用债的一般规定,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与债没有关系。从债务与责任关系的发展历史来说,笔者将中国民法上的债与责任的关系称为责任与债分离。
1990年的《朝鲜民法典》第4编为民事责任与民事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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