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17)
1991年的《魁北克民法典》是魁北克的一部新民法典,该法典第5编为债,其中第1题为债的一般规定。第2题的第3章的题目是民事责任,分为3节:1.责任条件;2.某些免除责任的情形;3.责任分担。责任内容主要是侵权责任,对违约责任有一般性规定。
《魁北克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他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1999年8月4日至7日,在秘鲁的阿雷基巴举行了“第二届国际民法大会:秘鲁和阿根廷民法典改革委员会聚会秘鲁民法典15年及其改革进程”。在这个会议上,阿根廷、玻利维亚、秘鲁和波多黎各的民法典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一个“阿雷基巴纲领”,宣布,无论是制定新民法典还是修订已有民法典的签字国,都要遵守如下基本原则,其中第六项基本原则就是“建立相当于民事责任的制度”。[74]
1994年的《蒙古民法典》(新编本)第四编合同责任,第5编非合同责任。
1995年的《越南民法典》第3编民事义务和民事合同,第1章为总的规定,其中第3节的题目是民事责任。
(二)债与责任关系发展变化的理论根据
上述一些国家的立法例各有其社会背景与理论根据。从理论上看,反映了民法理念的发展变化。苏联学者在阐释民事责任时指出:“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都总是在保全法律关系的范围内进行,在受害人(债权人)和责任人之间引起特殊债的发生。”[75]这段话说明,责任虽然属于债的范畴,但它不是一般的债,而是特殊的债,说明基于民事责任发生的债的性质不同于基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债,这是《苏俄民法典》规定违反债务的责任的理论依据。另外,苏联学者还指出,民法中的责任不限于违反债的责任,“在违反其他民事义务的情况下,也适用民事法律责任。”[76]当今,俄罗斯的经典教科书《俄罗斯民法》指出:“应该强调的是,民事法律责任是民法总则的制度,一般及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立法传统地把它规定为违反债的责任,并且多数情况下教科书亦步亦趋,然而民事法律责任却根本不能仅归结为违反债的责任。”[77]并指出:“大多数现代教科书总是谈论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违反债的责任,尽管论述债的一般原理的一编里会有一章论述违反债的责任。”[78]
《葡萄牙民法典》对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不用侵权行为概念,而直接用民事责任概念,突出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性质。葡萄牙学者托平写的《民法总论》将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他还专门讲了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的区别,他指出:合同责任是基于侵犯债权或技术上之债而产生,是债务人因未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非合同责任,又称不法行为责任,是基于不遵守绝对权(物权,人格权)时应负的一般不作为义务而产生。这两种责任形式虽然在民事责任的基本点上有相同的法律规定,但两者的制度是有区别的。[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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