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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18)
我国民法将责任与债分离,建立民事责任体系的主要理论根据在于: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同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债务)的性质不同,功能不同,拘束力不同。
提升民事责任在民的法中的地位,不是国家加强对民事关系的干预,责任不等于强制,应当区别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通常,责任人会自动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经权利人请求后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国家机关强制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少数。建立民事责任体系不是否定民事权利的重要地位。我国民法应当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前者是就民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任务而言,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后者是就民法规范结构而言,属于立法技术问题。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民法规范结构的基石。[80]将责任与债分离符合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采取多种民事责任方式,有利于充分保护各种民事权益。再者,将责任与债分离,使债的财产属性更鲜明,从而使债法的内涵与结构更严谨,并且也会使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更加清晰。[81]
七、启示与思考
(一)根据现有的世界历史资料,近现代民法上的债最早起源于古代西亚地区文明中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的欠物或者欠钱。担保制度和债奴制度(实质上的责任)从属于债务,没有债务,就没有责任。罗马法上的债的起源于私犯的罚金责任,不同于古代西亚地区文明和古代中国之债的起源,但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都突出了契约在债中的重要地位。罗马法创立的债的体系,是对私法的重大贡献。
从约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1930年之间苏美尔法上的债的起源,到公元1896年《德国民法典》上债法的确立,关于债与债法的发展,可分为4个阶段:
第1阶段,从苏美尔法上债的起源,到中国西周时期。这个时期,债产生于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而形成的“欠钱”、“欠物”。
第2阶段,从罗马法上债的起源到到公元2世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问世。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初步形成了债的体系。
第3阶段,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问世到《法国民法典》颁布。《法国民法典》将物与债区分开,创立了债法的一种类型。
第4阶段,由《法国民法典》颁布到《德国民法典》颁布。《德国民法典》将债作为一种财产法与物权法并列,创立了债法的另一种类型。
法、德两国的债法是世界民事立法历史经验的总结。债法的发展史说明,债法是财产法,是有别于物权法的一种财产法。自从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财产权以后,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成为财产权的三种基本类型。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债法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和知识产权通过市场交换,进行财产流转,从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总是处于动态之中,因此,财产关系经常处于变动状态。一个民事主体的总财产包括资产和负债,债权属于资产,债务属于负债。在某个时间点上(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减去负债,余额(总财产的价值)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这足以证明债在财产中的重要地位。如果只讲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不懂得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把握合同的本质。健全债法,调整好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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