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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20)
(三)债与债法的历史发展说明,责任与债的关系经历了不同时代的发展变化,表现为五种形态:1)债务与责任联系;2)债务与责任融合;3)债务与责任区别;4)责任与债结合;5)责任与债分离。
债与责任关系的发展变化和法律义务与责任关系的发展变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西方学者对法律义务的分析相对匮乏。法律义务成为独立的概念和对它进行系统分析,始于近代,20世纪70年代以后研究逐渐深入。[87]债务是民事义务的一种,民事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一种。债法上的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从历史发展看,债务概念早于法律义务概念,违反债的责任概念早于法律责任概念。
债与责任的发展历史和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发展历史说明,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民事责任有其特定的内涵,例如:结果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衡平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以及责任契约[88]等。民事责任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但不是都需要国家直接干预。应当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89]不宜用法律责任的“强制”这一共同性否定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四)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民事立法在以往30年民法虚无主义的基础上艰难起步,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其中的一条经验是: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走自己的路。“经由改革开放后三十余年立法机关、司法实务部门以及民法学界的共同努力,在中国业已颁行的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中,已经孕育出了有资格被称为‘中国元素’的诸多民事法律制度”。[90]民事责任制度是“中国元素”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学者对于中国元素的民事法律制度评说不一。当前我国的民法理论处于趋同而又争鸣的时期,是从争鸣向更高层次统一的发展时期。
“将拿破仑法典视为法国文化之精华的法国人,宁肯对法典修修补补,也决不愿意破坏拿破仑法典原有的风貌。”[91]“尽管社会和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德国民法典》总体上仍然基本保持着80年前的外观。……《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一样,其全部领域均穿上了色彩鲜明的法官外衣,以致于人们现在已经不再能够从法典条文的单纯阅读中简单地领悟现行实际法律。”[92]中国没有《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那样的民法文化史;反过来说,中国人也没有像法国人和德国人那样有保持民法典原貌的负担。我们应当继续借鉴外国的做法,总结自己的经验,在理论上和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责任与债的关系,推进我国民法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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