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21)



注释:
[1][美]威尔•杜兰:《东方的遗产》,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在讨论西亚地区的古代历史和文明时,欧洲人称西亚地区为近东,因为以欧洲人眼光来看,这一地区是离欧洲较近的“东方”,参见魏琼:《民法的起源》,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页。
[2]同注[1],魏琼书,第422页。
[3]参见魏琼书,第25页。
[4]参见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
[5]参见注[1],魏琼书,第24-98页。
[6]参见注[1],魏琼书,第53-63页。
[7]转引自注[1],魏琼书,第89、 93页。
[8]参见注[1],魏琼书,第37-38页。
[9]根据《汉穆拉比法典》,杨炽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汉谟拉比法典》,由嵘、张雅利、毛国权、李红海编:《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苏]阿•尼•格拉德舍夫斯基:《古代东方史》,吉林师范大学历史系翻译室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59年版,第67页。
[11]参见《汉穆拉比法典》,杨炽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前言第3页对《汉穆拉比法典》内容的分析。
[12]塔木卡是指大商人。
[13]由嵘等编的《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汉穆拉比法典》第113条开始和以下有几个条文有“债权”概念,杨炽翻译的《汉穆拉比法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中,没有使用债权一词。
[14]翦伯赞、邵循正、胡华的《中国历史概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页)讲西周时期是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版,第126页)讲西周时期是公元前1066(?)-前771年。
[15]参见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8-1049、 1054-1057、 1069-1070页。
[16]参见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62页。
[17]我国古代早期没有“债”字,“责”(zhai)字是“债”字的古字。《管子•轻重乙》:“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使无券契之责。”尹知章注:“责,读曰债。”(《汉语大词典》(10),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第90页)。齐之孟尝君,封万户于薛。“国策”“齐”四云:孟尝君出记(簿据之类),问:“门下诸客,谁习计会(计算,利息之类),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转引自周谷城:《中国通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28页。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