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22)
[18]参见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1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19]参见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116页。
[20]参见注[19],第103-104页。
[21]参见注[16],第447页。
[22]参见注[15],第175-176页。
[23][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285页。
[24]同注[23],第401页。
[25]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116页。
[26]参见注[9],由嵘等,第127页。
[27][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58页。
[28]参见费安玲主编:《罗马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2页。
[29]同注[28],第377页。
[30]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1-292页。
[31]2012年7月28日费安玲发给魏振瀛的电子邮件。笔者对费安玲教授严谨的治学精神和认真的态度深表敬意和谢忱!
[32]公元426年由罗马帝国君主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三世颁布的一项谕令中,盖尤斯的著作与古典法时期的4位权威法学家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的著作一起,被宣布具有“法渊源”的效力,即允许法官们直接援引这些法学家著作中的论断审判案件。参见[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1页。
[33]《盖尤斯法学阶梯》各编原文没有标题,译者黄风说:“为了能够比较醒目地提示各编的主题,译者为每一编增加了标题”。同注[32],前言第2页。
[34]参见注[28],第261-262页。
[35]参见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36]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12页。
[37]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
[38]李宜琛:《债务与责任》,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
[39]同注[23],第283页。
[40]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