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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7)
被称为20世纪意大利以及欧洲最伟大的罗马法学家之一的朱塞佩·格罗索(Giuseppe Grosso,1906-1973)的观点与彭梵得的观点不同。他指出:在同原始社会(主要是农业社会)相适应的正常家庭经济中,债务(即借贷)是一种陌生的东西。原始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原始债的特点的形式是扣押人质,担保是基本的手续。在债的最初形式上(无论是涉及“债务协议”,还是以“誓”为根据的形式),债的产生均同那种后来发展为契约之债的债形式交织在一起。只是到了第二个发展时期,从另一个角度发展起来的私犯才被归结为债的渊源。[25]
笔者在2009年发表于《法学家》第一期《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的拙文中,认为彭梵得和格罗索对罗马法上债的起源的不同结论各有道理,在该文提要部分概括为“罗马法上的债最初起源于犯罪,原始的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这实际上是对债的起源的模棱两可的理解。
(三)学者对《十二表法》和盖尤斯观点的分析
公元前451-前450年的《十二表法》是著名的古罗马法律文献,德国罗马史学家G·胡果(G.hugo)认为,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典对于我们分析罗马法上债的起源有重要价值。《十二表法》第三表的题目是债务法。[26]但是从《十二表法》的规定看不出债的内涵是什么。我国学者张企泰说:“债的古典理论是长时期历史发展的结果。‘债’(obligatio)一词不见于罗马古代法中,十二表法只有nexum(实际上是金钱借贷)。”[27]学者陈汉指出:“在《十二表法》中,私犯是指一切不法行为。其外延相对广,有盗窃、侵辱、损害他人财产、高利贷等十余种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十二表法》关于不法行为这一章的标题是‘私犯’而非私犯之债,这也说明了当时的立法者并没有从‘债的发生原因’的角度来看这些不法行为。……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以两分法论述‘债的发生原因’时,认为私犯是产生‘债’这一法律后果的不法行为,即私犯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外延的范围比《十二表法》要狭小的多,仅指四种类型化的不法行为。”[28]
“在《十二表法》中,我们可以看到罚金与其他体罚相并列作为私犯的法律后果,这种并列也可以说明它他们具有共同性—惩罚性。后来由于罚金符合‘债’的特征,而被认为是债的一种,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29]
当代意大利学者桑德罗·斯奇巴尼指出,《盖尤斯法学阶梯》加强和推进了债的体系建构,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体系,得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盖尤斯宣布所有的债要么来自契约,要么来自私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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