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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8)
(四)债起源于具有私犯性质的罚金责任
根据《十二表法》的规定和上述学者的论述,笔者对罗马法上债起源的新的理解是:古代罗马最早的债的起源不是私犯,而是债务协议和原始誓约,债的内涵反映商品交换的经济性质,这与古代西亚地区和古代中国债的起源是一致的,反映了古代西亚地区、古代中国和古代罗马债的起源有其共同规律性。因此笔者认为,联系古代西亚地区和古代中国的债起源来看,格罗索的观点较为符合人们的观念和债的起源的发展规律。
关于罗马法上债的起源是个严肃的法律事实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学理问题,由于笔者掌握的有关资料有限,对上述我的新的理解仍有疑惑,为此我特地请教了费安玲教授。她用电子邮件发给我她自己翻译供自用的《十二表法》译文,她说:“在《十二表法》中,尚未提出债务法的表达。”她用电子邮件详细回答了我提出的全部问题,她的回答是至今我看到的关于罗马法上债的起源的简要而具有说服力的结论,颇具学术价值。经费安玲教授同意,将她回答我的问题的全文引用如下:
1)在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中,“债”的表述的出现远迟于对具有私犯性质的罚金责任的阐述。实际上,无论是“债”还是“私犯”,都是在罗马社会渡过了其古代时期后出现的经理论提炼而产生的表达。彭梵得说得对,在罗马社会的早期,一个部落的人伤害了别人(即构成犯罪行为),最初是通过血亲复仇来处理,后来人们协商用金钱来替代血亲复仇,即伤害别人者要承担受到刑罚的处罚,但是可以以钱赎罪。不过,应当支付金钱者时有不支付的情况,应当获得金钱者就通过‘对人之诉’要求支付者履行支付。因此,当伤害别人者应当支付金钱却不支付时,可以被扣押作为人质,也可以被直接贬为奴隶。其原因就在于支付者要受到包括支付金钱的刑罚处置。因此,首先是因为要受到具有‘私犯’性质的罚金责任追究,其次以金钱赎罪也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故而,罗马法中的债是起源于具有私犯性质的罚金责任,而且在当时所谓的契约责任也源于私犯的罚金责任的约定。应当说,犯罪是产生债的唯一渊源。而完整的私犯的归纳,是在后来即所谓第二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
2)同理,在《十二表法》中,仅有私犯之表述而没有私犯之债的表述,这说明当时还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债的术语的提炼,私犯是《十二表法》所要表达的核心内容,债不是它要强调的内容。
3)直到盖尤斯时期,对债与债的发生原因的理论阐述才逐渐丰富起来,这是他对罗马社会古典法的归纳和提炼的结果。在盖尤斯之前,没有资料表明有如此的理论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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