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魏振瀛(9)
4)没有资料表明在盖尤斯之前,债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唯有因盖尤斯对债进行了比较科学的分类,从而产生了债的初步体系。
5)我所说的“没有资料”,是因为在优士丁尼谕颁《国法大全》(也称民法大全)后,下令销毁了许多与该大全内容不一致的几乎全部的论著、文献等,故而后人很难有直接资料能够说明当时的情形。[31]
根据费安玲教授的论证,结论是:罗马法上的债起源于具有私犯性质的罚金责任。
(五)债的体系
《盖尤斯法学阶梯》奠定了罗马法上债的体系的基础,该书后来被宣布具有“法渊源”的效力。[32]《盖尤斯法学阶梯》分为四编:第一编,关于人(身份·婚姻·家庭)。第二编,关于物(物权·遗嘱继承)。第三编,关于物(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第四编,关于诉讼。[33]债属于物的组成部分,但有相对的独立性,自成体系。第三编第88节的题目是债,内容是:“现在我们来谈债。它划分为两个最基本的种类:每个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第89节至第162节为因契约而产生的债,包括实物契约、口头契约、文字契约与合意契约四类。第163节以下是通过他人的取得债。第168条以下为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的方式有:清偿、正式免除、想象清偿、称铜式想象清偿、更新。第180至第182节为争讼程序。第183-225节是因私犯产生的债,包括盗窃、抢劫、非法损害和侵辱。
关于债发生的原因,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采二分法:契约和私犯。后来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精选》中将二分法改为三分法:契约、不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采四分法: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34]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都可以看出,其中有了通则性规定,包括关于债的概念;债的发生原因;通过他人的取得债;债的消灭。罗马法上关于债的规定为近现代债法奠定了初步基础。
(六)债务与责任融合
德国学者奥托·冯·基尔克(Otto von Gierke)明确提出,根据罗马法上有关债的概念的定义,债务(Schuld)与责任(Haftung)是融合的。[35]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持这种观点,郑玉波教授说:“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两概念早已融合为一”。[36]林诚二教授指出:“罗马法上之债的观念并未区分债务与责任,而系融合二者为单一之obligatio”[37]。
上述学者指出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是融合关系,笔者认为其融合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说明:(1)从语言文字表达方面看,文字、词汇由少到多,由贫乏到丰富有个发展过程,债务与责任融合是当时文字和词汇不够丰富的反映。(2)从法律观念方面看,法律观念与理论水平由低到高有个发展过程,债务与责任融合是当时法律观念与理论水平较低的反映。(3)从债的侧重点方面看,在罗马人的观念中,债务与责任二者不是并重,而是侧重于责任。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向他人为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重在拘束,重在责任。罗马法学者布林兹(Brinz)就obligatio的概念作了解释。他指出:“罗马法之obligatio一语,若就其主动的意味言之,则可译为请求权;自其受动的意味言之,则通常多译为义务,或称债务。然obliga-tio一语,实不外“法锁”之意,盖指当事人间之羁束状态,实与责任(Haftung)之意相当。”[38]罗马法学者彼得罗·彭梵得说:“‘债(obligatio)’这个词原是指这种约束即保障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但后来人们也用它表示负债人的义务,有时(至少在优士丁尼法的文献中)还指权利享有人的权利。”[39]“罗马法将‘法锁’视为债的本质所在。”[40]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融合的实质是将债务融合于责任之中,这是“早期的立法呈现出‘责任中心’的特点”[41]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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