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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疑难问题探讨/刘竹梅(8)

有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只有在赔偿保险金之后才可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法实践中,保险理赔可能会因为鉴定、诉讼等事由,拖延很长时间,如采第二种观点,则可能出现保险人在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之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形。对于该疑问,可通过《保险法》第61条第3款予以规范。如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三)诉讼时效中断:被保险人主张权利是否导致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中断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中断效力是否及于保险人,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18]该规定可类推适用于所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之前尚未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权利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时,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其权利并不会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而受影响。

保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考虑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前、后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前,作为第三者的债权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或提起诉讼,或第三人同意赔偿的,可以导致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该债权上的时效利益一并转移至保险人,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也可以就被保险人此前的上述行为主张时效中断。反之,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对第三者而言并非债权人,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或要求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赔偿的,当然不会导致该项债权的时效中断。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其行为符合法定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自不待言;被保险人因不再对第三者享有债权,故其行为不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亦属当然之理。另外,根据债权移转原理,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会因为债权转移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不能自动发生中断,只有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9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的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通知第三人的,诉讼时效从通知到达第三者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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