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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视角下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张智(3)


在立法环节,进行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寓管理于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创新立法。立法是创新流动人口法治管理平台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人口流动的法律,更是缺少通过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达到有效管理流动人口的统一立法。但近年来在一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规章条例中,已经开始出现“寓管理于服务”,将流动人口利益实现作为管理流动人口重要途径的“立法”趋向。如2009年颁布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就是典型的“寓管理于服务”的例子。2009年施行的《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2013年施行的《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也是实例。这些规章条例将流动人口法治管理与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紧密结合,寻求将管理实现于服务中。


在执法环节,采用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执法新方法、新手段,落实“寓管理于服务”的执法理念。执法是实施法治管理最直接的环节,在法治管理中,流动人口的利益与执法的关联性最为显白。所以,面对执法,流动人口也最为敏感。如何将执法变为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让流动人口感觉不到执法的强制性,而是感受到执法对促进自身利益实现的必要性,对增强流动人口接受法治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有重要意义。从做好执法前的执法宣传,到优化办事流程,降低流动人口接受执法、实现利益的成本,再到执法处置后,对流动人口进行后续的执法帮扶,解决实际的困难,实现预期利益,可以说,基于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执法创新,存在于执法的全过程。


在司法环节,采用寓流动人口管理于其利益实现中的司法手段和方法,搭建司法机关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发挥流动人口管理作用,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新平台。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审判方式和载体的创新,更好地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接受法治管理的信心。还可以通过延长司法机关参与流动人口管理的路径,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及时的法律服务,编织更健全的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司法保障体系,为流动人口接受法治管理提供更加可靠的安全保障。


在守法环节,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宣传法治管理与其利益实现的相关性,向流动人口展示守法的益处和违法的成本,让其认识到守法与利益实现的正面联系,违法与利益实现的负面联系。采用寓教育于利益实现的方法和手段。如通过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流动人口中进行知识竞赛和有奖问答,以正面激励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在法律监督环节,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的体制机制,加强对阻碍流动人口合法利益实现的法治管理的监督,帮助打通影响流动人口合理利益实现的法治管理各环节。通过创新法律监督的平台、方式和手段,在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契合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使法治管理与流动人口利益实现保持一致,为以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提供最后的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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