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创立人的地位和权益/张晓冬(2)
创立人或第三人为公司、社团或其他法人组织,签署章程和赠与财产由其授权人执行。通常由法人制作董事会甚至股东会决议,决定捐赠物、数量、方式和时间,同时签署授权书由被授权人执行。捐赠人捐赠行为是否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应由捐赠人承担相应责任。法人捐赠如未涉及非法财产,基金会一般规定捐赠不得撤销。
三、创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基金会创立前的权利。创立人的权利是签署基金会章程及约定修改章程的规则、任命首任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指定受益人、保护人和监管人。创立人在基金会登记注册之前有权声明已签署的章程无效,撤销创立基金会的声明及撤销基金会登记申请。创立人权利还体现在以合同约定意定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创立基金会,委任管理人、保护人和受益人。
关于基金会创立后的权利。创立人权利可以在基金会章程里予以保留,其权利为个人权利而非章程约定的权利,因此创立人可以将权利保留、让与保护人或受益人。创立人这种权利不是对基金会财产的权利,而是对于影响基金会和管理人的权利,如撤销基金会、解任管理人、变更保护人或受益人和决定剩余财产归属等权利。公益基金会目的是为多数人利益,基金会管理和财产处置以多数人利益为唯一目标。因此,法律限制公益基金会创立人在基金会中的权利,只允许其享有有限度的控制力。公益基金会的创立人保留权利条款不得为了创立人或者其家人亲属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此外,创立人对基金会的控制权力过多,会影响基金会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
笔者认为,创立人保留权利是基于对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或管理人可能超越章程和规则范围的担忧,甚至对管理人能否使基金会目的实现的不信任。在基金会目的无法达到时,创立人最终如何处置基金会财产是创立人最需要保留的权利。管理人为创立人委任并依据章程和规则管理基金会财产,当然,创立人对财产管理的意愿通过管理人实现。但是这种关系与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律地位不同,受托人为财产所有权人同时履行财产管理义务,而基金会管理人只为负有信意义务的代理人依据章程和规则履行管理义务。前者是信托关系,而后者为代理关系。
创立人应在章程或规则中约定保留基金会解散或清盘时财产分配的最终处置权和成为终身管理成员的权利。当基金会解散,受益人依照章程得到基金会财产收益后,基金会财产是否应该分配给受益人,应该在创立基金会时由创立人在保留权利中体现,因为受益人享有章程和规则约定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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