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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刑罚权适用的合理限度/王雷鸣(4)

3.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使其法律化、制度化。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与传统的刑罚措施相比,保安处分冲淡了刑罚观念,强化了处罚时的教育与改造功能,迎合了轻刑化的世界潮流,故目前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确认,内容也日益丰富和完善。

保安处分在我国早已存在,如劳动教养、强制医疗、收容教养、留场劳动等。我国刑法中仅规定了收容教养和强制医疗,其他方法则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中,规定相当混乱,操作起来也相当不便,各个措施之间尚缺乏内在的、比较严密的逻辑关系;有些措施如劳动教养、留场劳动,在施行中甚至完全背离立法的初衷,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亚于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而且是在封闭性操作程序中运用,缺乏起码的公正程序。故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及其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保安措施立法体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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