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私益诉讼中的公益诉求之法理探析/杨凯(10)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暂时没有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发挥法官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制度构建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当代法官的职责不仅仅只是简单的裁判案件,还应当敏锐地发现案件中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根源所在,从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私益行政诉讼案件中识别、发现和妥善处理社会公益诉求是当代行政法官的责任。实际上可以通过普通行政诉讼来发现和解决一部分社会公益诉求的,这种识别与发现机制事实上就是民众公益诉讼的开端。在现行立法缺失的条件下,先行建构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识别与发现制度,由行政法官在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全案审查来一并审理公益诉求,不时为一种积极应对社会需求的权宜之计。
(二)扩大司法解释和强化案例指导
通过司法解释的适度扩大化以及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来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作用。行政公益诉讼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行政诉讼,应当规定设置前置审查程序和听证程序,规范庭审程序,在起诉审查时先行审查界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认真分析案情和裁判要旨,总结法官司法智慧和行政审判实践经验,形成典型案例,逐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指导制度。把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审判的规律性结果推广应用到同类型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之中。
从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性质来看,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是个难题,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要对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界定。虽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举证分配原则,但鉴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有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由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较为合理,由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以此为由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由原告负主要举证责任较为合情合理。至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举证,则还是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也与普通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相一致。
(三)规范立案审查程序与管辖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关系到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理的多个方面,必须建构严格的立案审查程序。对于涉及社会公益诉讼的诉求可以设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预审制度,对于符合社会公益目的的予以立案,对于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的则不予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涉及的社会公益一般都是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鉴于本文典型案例审理过程和最后的处理结果中的启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因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级阶位比基层人民法院更利于化解纠纷。对于已经探索设立专业审判法庭的地方,则可以采取专业审判法庭集中管辖的方式确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可以借鉴昆明、贵阳、无锡等地环境保护法庭的集中管辖的成功经验,对逐步开启的行政公益诉讼先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制度,便于集中审理和积累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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