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私益诉讼中的公益诉求之法理探析/杨凯(11)
“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但它却是一切权利的源泉。”⑩对社会公益诉求目的在诉前进行诉讼评估也是一种较好的应对方式,对于涉及社会公益诉求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进行公益目的评估,通过正确评估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社会公益诉求的目的,确定正确的审理方向和审理范围,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妥善处理好保护私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积极看待有选择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近期效果和长远效果,争取行政公益诉讼的正面效果而避免负面效果。
在立法缺失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来适度拓宽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诸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公益性行政行为、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垄断性行业和同业竞争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公益诉求,立案时可以适度放宽予以受理。对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必须在起诉前采取书面建议告知的形式送达给政府和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公开告知,并以此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立案审查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同时,通过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引导、诉讼服务、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诉讼风险评估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诉讼当事人在正当程序中诚实有序地表达对公益的诉求。
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突破的障碍还有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审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社会公益诉求的现实需要了。特别是当前有关环境污染的公益诉求非常凸显,“鉴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建立水资源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十分迫切,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即由谁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公民、环保团体和检察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11)在我国需要同时建构民众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行政公益公诉制度,只有两种制度的并存才能促进行政公益诉讼的健康全面发展。对于“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进一步改为“相关利益关系”原则,逐步放宽对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四)规制诉讼费收取和法律援助制度
按照立法规定的诉讼费收取原则,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在诉讼费用分配方面向原告倾斜,在相关法规中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12)由于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鉴定费用相应较多,所需巨额诉讼费用由公民个人承受较为困难,可以采取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合理。此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和开展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需要采取设立行政公益诉讼援助基金的模式予以支持,通过逐步建立涉及社会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推进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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