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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益诉讼中的公益诉求之法理探析/杨凯(5)

  面对审判过程中显现出的社会公益诉求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法理学的层面来思考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价值取向。“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社会利益。”①然而,因其在不同时代的内涵各不相同。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如何界较为困难。而且,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又有所区别,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不仅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还必须具有诉讼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诉讼。法官如何识别和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如何识别公益与私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和政府利益的区别,需要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公益诉讼的价值理念来进行识别和判断。

  (一)现代行政审判权能动运行的价值理念

  “当今中国社会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相比,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和复杂性。”②行政公益诉讼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体现社会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当前,公益诉求凸显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公共管理职责履行等范畴内。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并未设置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制度,加上现在各地法院普遍实行的是严格的立案审查制度,大量涉及社会公益的行政诉讼还是难以被法院受理立案。正如本文典型案例一样,目前只能是通过私益诉讼的方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实现公益诉求。

  诉讼制度的终极价值目的是为了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来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息讼罢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是一种蕴含公平、公正、公道、自由、平等、权利的价值内涵的价值体系,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追求的最高目标。”③就现实情况而言,行政机关本来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但是当政府行政机关的制度设计缺位时,立法和司法在技术上也可能会有自身技术设计的尴尬困境,虽然要对其中一些陷于困境的价值性问题做出判断比较困难,但如果因为困境而将所遇到的问题都推向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方法解决,则会导致社会公众更多地采取诉诸法律之外的方式来解决对公益的诉求,这也是许多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信访上访长期总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从法社会学视角来审视,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价值理念,需要由司法制度来予以填补,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则是一种最直接的填补方式。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妥善化解当前纷繁复杂的各类社会矛盾,用和平方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完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法理基础,制度建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面对日益增加的涉及社会公益的纠纷,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使处于冲突状态的社会公益纷争得到妥善化解,实现行政法基本原则追求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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