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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益诉讼中的公益诉求之法理探析/杨凯(6)

  司法能动性已经成为现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重要价值理念。建构现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在于,涉及社会公益的诉求能够被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裁判并影响现实的社会生活。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形成主要依赖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公民、学者、律师、公益组织和社团参与的积极性;二是社会公众维权的自觉性;三是公益诉求主题的社会性;四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的能动性。我们不仅需要更多为权利而斗争的马长松出现,才能推进和繁荣行政公益诉讼,而且,我们需要更多的行政法官在审判中能动司法,娴熟运用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能实现公益诉求目的,才能更好地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官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在于能动运用行政审判权来开启行政公益诉讼之门,通过审判权的能动运行履行法官的社会责任。

  (二)化解社会矛盾与管理创新的价值理念

  本文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置于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中来考量,正是基于中国社会转型宏观背景下特殊社会现实需求意义上的考虑。中国社会转型将是一个较为长期的变迁过程,在这个嬗变过程中,必然会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近几年来,各地接连发生的诸如“贵州瓮安”、“湖北石首”等群体性事件就是例证。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公众需求变化等的视角来看,全国各地近期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和事件就是当今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的暴露和显现。④引发这些群体性重大案件和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包括了因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而对社会公众日益增强的公益诉求缺乏有效的协商沟通渠道和应对处理措施。随着中国现代社会的转型与发展,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不断拓展和扩充,“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已经不再限于所针对的特定行政相对人,很多时候已经超越了特定行政相对人而直接涉及公共利益。”⑤从法理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来审视,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理念需要确立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理念。正如三起典型案例得出的法理思考和启示,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的社会公益诉求凸显较为普遍,这就是中国转型社会时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现实需求。公益诉讼关注的是主流社会意识没有关注到而又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纷争,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妥善化解可能被主流社会意识忽略的利益诉求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社会公益矛盾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的前提下产生的,由于当下中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必要的公益表达途径,所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对当前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治理职能而言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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