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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益诉讼中的公益诉求之法理探析/杨凯(7)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发现,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已经变得至关重要。案例中原告马长松及40名渔场职工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失的私益在行政诉讼中因行政协调和解得到妥善解决,实际上就是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当前,无法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救济途径得到公益救济是转型时期政府公共管理模式存在的现实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是社会公众参与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并有可能发展成为将来政治体制改革中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主要模式。现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当代法治思想推进社会治理方法变革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产物。从法政治学和法社会学的理论来审视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理念,还需要确立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任何时期、任何社会的司法诉讼制度设置都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相一致的,初期为了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防止滥诉,行政诉讼法在立法时一般都会考虑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做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即规定只有是在法律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有原告主体资格。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进步,对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侵害也有来自对公益侵害的原因,因此,社会公益诉求越来越凸显。不仅有私益隐含公益的诉求、私益与公益交织的诉求,而且也有纯粹公益诉求。本文典型案例中龙阳湖周边地区所有社会公众在无意中得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益者而享受了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温暖,这实际上就是行政法官通过能动运用行政审判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例证。

  (三)利益平衡与审判职能延伸的价值理念

  在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法和司法审查的主要功能也已以侧重保护私人权利,转向促进行政良好运作、在法治之下为公民个人和社会谋求更大福祉。”⑥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价值理念同样也在悄然开始发生变化,由过去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转变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三起典型案例的审理结果来分析,最终的处理结果显示被诉政府及行政机关的重视配合支持是行政公益诉求能够以和解解决的决定性因素,鉴于我国现行的社会治理制度建构主要还是以行政权力为主的社会治理模式,政府和行政机关还是社会治理的决策者和主导者,所以,选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路径才能真正解决社会公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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