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私益诉讼中的公益诉求之法理探析/杨凯(8)
审判既是一种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的活动,“也是一种寻求公平的精神和实践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必须要权衡各种价值。所以,在现代行政审判中,将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作为一种重要的裁判方式。”⑦从法律适用和利益衡量的角度来思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价值理念,需要确立私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价值理念,⑧其法理基础是基于社会公益司法保护的需要。对权利之诉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衡量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在当前涉及社会公益的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凸显面前,行政案件主要是私益目的,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比较容易识别私益与公益的区别。而随着社会公益在行政私益诉讼中的隐含出现,行政法官往往还没有形成将社会公益诉求放到现行法律体制框架内一并审理的理念和意识,但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又要求行政法官运用司法手段解决这些私益中所隐含的社会公益诉求。针对当今社会行政权作为社会公权力呈现出的无限扩张的发展态势,只有发挥社会的私力作用和司法审查的救济方式才能制衡这种无限扩张的行政公权力,从而达到一种权利和权力的平衡状态。
随着社会公益诉求的日益凸显,行政法官如果还是依据过去旧的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观,很难在司法审查中对私益中隐含的社会公益进行法律识别和价值判断。当前,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仍然处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探索的进程之中,这就更加需要行政法官在实践之中准确识别判断其中隐含的社会公益诉求,并运用法律方法、司法智慧和审判经验进行释明和处理。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公益诉求往往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私益无法分开,也就是没有绝对意义的行政公益诉讼,私益行政诉讼与社会公益诉求并不是泾渭分明地分开,且大多数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实际上也具备一定的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功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某种意义上是相通的。因此,正如本文所举的典型案例一样,行政公益诉讼完全可以通过私益诉讼来启动。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实际上也是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司法理念重要的司法实践路径。当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开展“隐患大排查,难题大调研,纠纷大调解,”就是服务大局价值理念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行政法官只有在法律识别中找到法理、事理和情理的最佳交汇点,才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寻找公共利益与私益之间在现实的社会权力结构安排之中的利益平衡点,是本文典型案例涉及社会公益诉求能够得到妥善化解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三起典型案例中,合议庭就是通过合理调配运用行政资源,充分运用协调和解和司法建议的能动方式才使案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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