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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益诉讼中的公益诉求之法理探析/杨凯(9)

  凡是涉及社会公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会引起新闻传媒的关注,特别是在当今网络舆情大肆彰显能量的时代,媒体对行政公益诉讼有较大的影响作用。这三起典型案例中也有新闻媒体的促进作用,主流媒体对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庭审的采访报道,将私益诉讼中的社会公益放大到一个恰到好处的程度,使得公益诉求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媒体和网络对涉及公益行政诉讼案件的采访报道中也是一柄“双刃剑”。比如,有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或引发更加复杂的利益纷争。所以,应当谨慎对待公益诉求与新闻传媒的关系,谨慎考虑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当事人背后的力量之影响因素,谨慎考量行政公益诉讼发起者的目的与动机。

  三、路径选择的现实与理想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我们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美好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确实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应然的制度建构理想与实然的制度建构路径确实也存在有一定的冲突。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必须与国情社情民意以及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既需要突破传统的行政诉讼观念进行法学理论创新,又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行有益的司法改革探索,从而有效地扩大行政诉讼的诉权利保护范围,体现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益的法律保护。当前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是:以行政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为基本方法,以“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契合为司法哲学,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而实现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回应社会公益诉求的制度建构目的。

  (一)建构行政审判权的能动运行机制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首要的就是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通过对行政法官法律思维与审理技能的培训提高审理涉及社会公益诉求案件的司法能力,建立现代行政审判权能动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服务。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审判不仅要承担司法审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职能,还要承载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弘扬道德、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等社会职责,现行的行政判决方式还难以妥善解决当前社会公益诉求,需要更多地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彻底解决涉及公益诉求的纠纷。行政公益诉讼所涉及的利益多元复杂,仅仅只依靠行政审判一种方法难以解决公益矛盾纠纷,必须以行政审判权为基础和主导,引入多元化行政公益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行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才能达到全面化解社会公益矛盾纠纷的效果。“法律来自社会实践,法律自身需要变革,过分强调法律的刚性,忽视法律本身的成长,必然会阻挡社会的进步。实际上,在被大众称为公益诉讼的案件里,并不是都没有法规可循,有些案件本来是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⑨由于法官审理行政案件是实行的全案审查制度,这种全面审查实际上可以涵盖对于社会公益诉求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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