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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审判中的情与法/黄明
              浅议刑事审判中的情与法
                     ——从几则案例说开去


  “法不外乎人情”这句古谚既凸显了法与情之间的交织关系,也反映出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时需要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既要尊崇法律的规定,但是又不可机械式地适用法律,要考量案件中与法条中所隐含的情理。因为法与情理确始终相伴相生,离开了情理的法是无法让人接受的,它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即使在西方崇尚法律至上的国家,情也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法。当然,也有法学理论家宣扬一种法与情完全脱离的理论——恶法亦法,但这终究只是一家只谈,也未成为影响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主流思想。此外,从法的渊源来看,法与情也是紧密相连的,早期的法是起源于道德的。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光靠道德是无法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此时法便应运而生。法和道德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共同调整着社会关系,但是在某个范围内也会出现交集,这时就会出现究竟适用法抑或道德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困惑。当这种困惑出现在刑事审判实践,就需要法官在法与情之间做出权衡。当然,法官在做出权衡时要本着最基本的良知,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现象:审判实际中的情法冲突

  案例一:范某无照驾驶重型装载机在一在建内环快速路上运送建筑材料,行驶至该路段k2+250处时,因不当操作遮挡了视线,忽视行车安全,不慎将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其当场死亡。案发时该快速路并未投入使用,但已经有行人或者摩托车在通行。案发后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并未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例二:文某发现其所在村的山上有一棵兰花楹树,便以购买小叶香樟树为幌子(小叶香樟树不值钱,且山上到处都有),前去和村书记罗某商量,要在山上挖棵小叶香樟树(树的大小和具体位置文某辩解说都跟书记说明了)。文某在未按购买树木的正规程序通知相关责任人到场德情况下,私自将山上的兰花楹树挖走并出售,获赃款13000元。经鉴定,该树价值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文某已经将所获的赃款退回,兰花楹树也已移植回该村山上并已成活。公诉机关据此以文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三:今年48岁的张某(老家在农村)2011年经熟人介绍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下午,因抱怨苏先生拖欠工资,便将苏先生放在鞋柜上一部VERTUS手机(诺基亚一款奢侈品手机)藏在厨房里,次日趁人不备时将该手机埋在萝卜坑里。苏先生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报警,民警查看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在萝卜坑里找到了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万元。公诉机关以张某犯盗窃罪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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