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修改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弥补/陈潇潇(9)
笔者认为,应当在简易程序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定辩护作出特别规定:不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指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同时,应当规定法院不适用上述简易程序指定辩护的法律后果。简易程序的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不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的裁判,而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如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应当按照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而没有指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要求原审法院按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注释
【1】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简易刑事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前者指刑事普通程序以外各种意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刑事程序,包括《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和司法解释确立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后者仅指《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本文所说的是后者。
【2】(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3】此时,是否还需要征求检察院的同意?笔者认为,既然被告人主动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法院同意,那么就无需再经过检察院的同意了,只需通知检察院即可。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