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张长海
前 言
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据公安机关统计, 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特别是在全国各地有关醉酒驾车引起的数起醉驾导致多人死亡的几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审理,更是引起全国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的热炒和热议。鉴于醉酒犯罪立法司法落后的状况,最高院于去年紧急发布了两个指导案例,同时,还于2010年2月10日,紧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弥补立法和司法的不足。
作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笔者在对大量此类案件的关注和研究中发现,律师在为此类案件提供辩护时,却常常陷入一种困局,除了将醉酒作为一种说明主观故意较轻的情节,以及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酌定情节外,很难有更大的突破。笔者现根据自己近年来的办案实践和理论学习,总结一点经验和思考,以期对打破目前在醉酒犯罪律师刑事辩护上的相对困局有所帮助。
一、醉酒犯罪的背景和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消费水平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不良现象的大量产生和不断增加,由“酗酒”行为引起的“醉酒”继而发生“醉酒犯罪”的现象,就是其中之一。
醉酒现象引发大量的社会病、社会矛盾,如家庭不和、离婚等等,部分酗酒人员沦为社会边缘人员,大量的家庭也陷入贫困状态。而其中最大最严重最典型的社会危害后果,就是因醉酒而引发的各种犯罪现象的增加,从而造成各类的刑事犯罪案件较大幅度的上升。
在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统计资料显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交通肇事、 盗窃、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中,醉酒构成犯罪案发的前提性诱因或直接性原因的案件越来越多,至少占一半左右。
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酒类生产与消费的不断增加
据我国商业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白酒产量大规模提升,从1980年的215万吨迅速扩展到1996年的801万吨。虽然由于国家政策的引导和居民消费心理的变化,其后有所下调。但从2005年起出现恢复性增长,2006年上半年,白酒产量成为全球第一。而根据《2006~2007中国糖酒业市场年度报告》,2006年我国啤酒产量为3515万千升,同比增长14.7%;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销售收入838.8亿元,同比增长16.37%。啤酒的需求量仍呈增涨趋势,预计今后两年将保持10%左右的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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