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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张长海(10)
事前无犯罪动机的醉酒,是指行为人在醉酒前无任何的的犯罪的动机,只是因为醉酒后,自己的行为因酒精中毒的原因导致失控而造成了危害的后果。因此,对事前无犯罪动机的醉酒,只能在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或过失。
(3)根据醉酒后的责任能力状态不同,事前无犯罪动机的醉酒又可区分为:因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罪动机醉酒;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罪动机醉酒。
因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罪动机醉酒,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犯罪的故意、过失,但其对造成醉酒的状态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醉酒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
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罪动机醉酒,行为人不仅对醉酒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犯罪时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
六、申请对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可能遇到的司法执法障碍。
在为醉酒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必然向有关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可是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辩护律师在现在的司法执法程序中,可能会遇到重重的障碍和困难。具体来说,可能遇到的司法执法障碍和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醉酒犯罪医学科学认识上的误区。
一般来说,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对醉酒犯罪医学科学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两种。
一种就是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在医学科学素质和知识上的严重缺失。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辩护律师会深刻体会到这一点。当笔者在一次醉酒案件辩护理论探讨时,为了说服有关办案人员,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2000年)中,有关精神疾病分类标准的第二类中的第一个病名就是: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文件,展示在有关办案人员面前时,笔者当时就发现了有关办案人员,在面对国家的医学病名标准突然出现时手足无措的震惊场面。
对此种因医学科学知识缺乏而造成的状况,我们辩护律师要加强我们的宣传和说服工作,要学会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办法,让有关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知道,随着国家医学科学的发展变化,司法执法程序也要相应的进行发展和变化。以达到争取这些有关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同意并支持我们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申请。
另一种就是办案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在明知国家精神病医学标准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使用各种方法和理由,对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进行法医鉴定申请进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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