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张长海(8)
5、震颤谵妄
一种短暂的中毒性意识障碍状态,通常发生于长期饮酒突然停饮或减少饮酒量之后,常伴有肢体震颤,或抽搐,亦可有发热、心率增快等植物神经功能亢进症状。如不及时处理,可危及生命。
6、酒中毒性幻觉症
长期饮酒引起的幻觉状态,大多在突然停饮或显著减少饮酒量之后48小时之内发生,也可在继续饮酒的情况下出现。不伴有意识障碍、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植物神经功能亢进。多为幻听或幻视,可继发妄想,以及相应的情绪障碍和冲动行为。病程可短至数小时、数天或数周,但不超过6个月。
7、酒中毒性妄想症
长期饮酒引起的妄想状态。在意识清晰状态下,出现嫉妒妄想或被害妄想,常伴有相应的情感反应和行为,起病较慢,病程迁延。
8、 酒中毒性脑病
长期(一般在5年以上)或大量饮酒引起的严重脑器质性综合征。其表现为急性谵妄、记忆缺损、人格改变或痴呆。
9、酒精所致其它精神障碍
上述以外的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在以上“醉酒”的分类中,最应引起我们律师注意的是“复杂性醉酒”,这也是国内刑事立法、司法理论和实践上争议最大的一种“醉酒”状态。
五、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有关醉酒犯罪的基础法学理论基本知识。
(一)醉酒犯罪的基本概念。
醉酒犯罪是指行为人因酒后或醉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的统称。依照具体的犯罪行为的表现,它可分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及权利的犯罪和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安全及权利的犯罪。在具体形态上还可分为: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轻重伤害等等。在主观上,“醉酒犯罪”行为人对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当然,目前,在国内表现最多和危害最严重的还是“醉酒交通肇事”。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重大、恶性的“醉酒交通肇事”案件,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四川省成都市的孙伟铭案、广东省佛山市的黎景全案、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明宝案等。这些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醉酒犯罪”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
在刑法理论上,“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具有麻醉作用。饮酒或醉酒的人,行为人可能因为酒精的作用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此,我们结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方面进行一下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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