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我国反垄断民事救济中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毛晓飞(12)
[13]章武生等:《中国群体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15]同注[12]。
[16]同注[13],第249页。
[17]同注[13],第251-258页。
[18]同注[12]。
[19]同注[13]。
[20]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
[21]Broadcast Music Inc.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Inc.,441 U.S. 1(1979);NCAA v. Board of Regents 468 U.S.84 (1984).
[22]Ronald H.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4 Economica 386(1937).
[23][美]约瑟夫·熊皮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46-149页。
[24]孔祥俊、郃中林:“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之构建”,载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编:《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5页。
[25]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及政策建议”,载http://www.unirule.org.cn/xiazai/2011/20110110.pdf,2012 年7月7日访问。
[26]所指的市政公用行业包括交通、水、电、气、道路、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等。
[27]同注[5],Sec.2.5.
[28]“三律师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叫板京津高铁垄断高价”,载http://www.chinalnn.com/Html/Article/Class38/Class41/41_207633.html,2011年11月3日访问。
[29]肖丕国、祁圣友:“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期。
出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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