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研究/肖建国(11)
最后,法定诉讼担当的适用在事实上还可能有助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在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模式下,基于未经正当程序保障且未经立法者将其强制性设置为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从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上来分析,即使债权人对某个或者某部分连带债务人取得胜诉判决并不能当然拘束其他尚未被起诉的债务人,倘若债权人试图用其他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就存在着多次诉讼以取得对不同债务人的执行名义,这将妨碍债权的及时实现、增加权利保护成本且存在着败诉的多重威胁。[24]在法定诉讼担当的模式下,被选定的被告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享有整体诉讼实施权,债权人针对任何连带债务人所提起的诉讼将对全体债务人产生拘束力,所取得的胜诉判决将成为其向法院申请执行任何一个或者一部分债务人的执行名义,这样一来,可以将债权人选择具体承担债务的债务人从诉讼阶段转移到执行阶段,从而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并且减少当事人诉累。
注释:
[1] 按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规范,得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主要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统称为“赔偿权利人”。无论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是由被害人还是由其他赔偿权利人提起,其诉讼模式研究并不存在区别,基于行文简便之需,笔者仅考察受害人充当诉讼实施权主体的情形,但本文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其他赔偿权利人提起的数人侵权责任诉讼。
[2] 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多重功能,请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与制度构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 3 期。
[3] 有关侵权责任法贯彻人文关怀方面的详述,请参见王利明:《走向私权保护的新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探讨》[J],《社会科学战线》2010 年第 9 期。
[4]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21 页。
[5]参见王竹:《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J],《政法论丛》2009 年第 4 期。
[6]此外,侵权责任法还确立了所谓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形态”,但是,基于其理解为相应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形态的竞合,因而,本文不予单独研讨。有关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详述,请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EB/OL],http:/ /www.civillaw.com.cn/article / default.asp?id = 48577,最后访问时间:2011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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