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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研究/肖建国(12)
[7]参见杨立新:《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EB/OL],载 http:/ /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 =48483,最后访问时间:2011 -12 -12。
[8]当代侵权责任的正当化既通过对健全的个人责任伦理原则的体现程度得以实现,也通过对理想的人类或社会目的的促进程度得以实现。参见[澳]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M],汪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36 -237 页。
[9]例如,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下,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了侵权责任的非最终责任人,向最终责任人请求支付全部损害赔偿金额的权利。参见王竹:《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J],《法律科学》2010 年第 3 期。
[10]参见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J],《中国社会科学》2011 年第 4 期。
[1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67 条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之规定,就是选择型诉讼模式得以运用的典型例证。在立法中,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究竟为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连带责任更加利于救济受害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按份责任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还有助于社会公平。因为污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以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的被告起诉,也可以选择赔付能力和经济能力较强的被告担责。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会加重大企业的负担,不利于排污多的企业积极治理污染。立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12]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作为区分的标准,而分别使用“被侵权人——侵权人”与“受害人——行为人”两对不同的概念。详见王竹:《〈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J],《法学杂志》2010 年第 3 期。
[13] 参见肖建国、黄忠顺:《论复数侵权责任主体间的法定诉讼担当》[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1 期。
[14]参见王竹:《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J],《法学》2009 年第 9 期。
[15]同前注[14]。
[16]参见姜强:《〈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诉讼程序》[J],《法律适用》2010 年第 7 期。
[17]有关以民事诉讼利用者立场为主轴的诉讼观,请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代译序,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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