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研究/肖建国(5)
3.我国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的建构
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传统大陆法系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将不存在主观可谴责性的民事主体纳入间接责任人之列,对这些间接责任人给予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也是利益衡量之必需。在这个方面,整体型诉讼模式能够有效防范不正当扩张间接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确保一般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价值。基于此,整体型诉讼模式应当成为选择型诉讼模式的有效补充,两者共同构成我国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体系,其中,选择型诉讼模式着眼于保护受害人,而整体型诉讼模式侧重于保护间接责任人,前者为基准,后者为有益补充。
选择型诉讼模式除了上述优越性外,优如下特质也值得关注:其一,选择型诉讼模式并不会给法院增加程序上的不便。个别诉讼实施权的行使未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在受害人选择行使整体诉讼实施权的情形下,该模式设置并没有给法院带来相对于整体型诉讼模式的不便。其二,选择型诉讼模式并不会造成未被起诉的责任主体程序保障权的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诉讼获得的确定裁判尽管对复数责任主体整体上具有拘束力(外部效力),但并不能当然在复数责任主体内部最终责任分担方面具有拘束力;同时,未被起诉的责任主体可以其他身份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因此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并不会实质性地遭受损害。
三、我国数人侵权责任诉讼形态的基本配置
本部分拟从立法论层面对我国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分别对应的诉讼模式进行简要分析,对其诉讼模式进行科学配置,以期在程序法层面实现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
(一)按份侵权责任诉讼模式配置。按份侵权责任形态下的受害人只能请求复数侵权责任主体分别承担与其最终责任份额相当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特定侵权责任主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需以认定其最终责任份额为前提,因而,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的认定不可分离。在按份侵权责任诉讼中,采取整体型诉讼模式因侵犯受害人处分权并严重妨碍其运用诉讼策略,采取个别型诉讼模式则涉嫌人为增加受害人维权成本与司法成本(法院成本与当事人成本)之不当浪费,而采取选择型诉讼模式则适当平衡了受害人处分权与司法成本之间的关系,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的当代侵权法基本趋势。
(二)连带侵权责任诉讼模式配置。连带侵权责任形态下的受害人既可以请求全部侵权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仅请求部分(某个)侵权责任主体承担全部(部分)侵权责任,承担超越其最终责任份额的侵权责任主体对其它侵权责任主体享有分摊请求权,因而,内部责任的分摊不影响外部责任的承担,两者并非必须同时认定。连带责任系对受害人保护级别最高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界通说,均将连带侵权责任诉讼程序界定为选择型诉讼模式。然而,我国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则将连带侵权责任诉讼程序设置成“整体型诉讼模式”,对此,下文将加以特别研讨。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