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研究/肖建国(6)
(三)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诉讼模式配置。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形态下的受害人只能向复数侵权责任主体中的某一主体请求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主体承担(全部)最终责任的,复数侵权责任主体间存在内部追偿法律关系。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内部责任的分担并不影响外部责任的承担,并且受害人只能向复数侵权责任主体中的特定主体请求全部损害赔偿,因而,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属于个别型诉讼模式。然而,个别型诉讼模式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在受害人难以判断选择哪个责任主体作为被告更有利于维权的情况下,受害人权益能否得以实现往往具有盲目性。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定诉讼担当原理的引入,赋予被提起诉讼的责任主体以整体诉讼实施权,实现受害人得同时起诉复数侵权责任主体,进而将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诉讼模式转为选择型诉讼模式。[13]
(四)补充侵权责任诉讼模式配置。补充侵权责任形态下的受害人只能在最终责任人不明或不具有赔偿能力时才能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该侵权责任带有限定性,受到直接责任大小、直接责任人尚未清偿的责任大小、补充责任人能够防止(制止)损害的范围等三重限制。在补充侵权责任诉讼中,直接责任人明确的,受害人既可以仅对直接责任人行使诉讼实施权,也可以同时将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诉讼,其诉讼模式属于选择型;直接责任人不明确的,尽管受害人只能对补充责任人行使诉讼实施权,但鉴于其所承担责任受直接责任大小的限制,解释论上宜将间接责任人同时作为直接责任人的法定诉讼担当人,此时受害人表面上仅起诉补充责任人而构成所谓的个别型诉讼模式,但实质上可以解释为同时起诉了直接责任人,因而,此时的诉讼宜解释为整体型诉讼模式。
(五)替代侵权责任诉讼模式配置。替代侵权责任形态下的受害人只能以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侵权人的监护人为被告行使全部侵权请求权,但优先使用侵权人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侵权之债,只有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监护人才负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换言之,利用监护人财产对侵权人财产进行补充性叠加。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通常存在特定的亲情,且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通常存在监督不力的嫌疑,因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监护人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对被监护人享有追偿请求权或者分摊请求权。在替代侵权责任诉讼中,受害人仅能起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侵权人的监护人,而不得将侵权人列为被告,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可能存在着两种程序法上的意义:(1)在侵权人自身责任财产足以清偿时,监护人仅充当职务当事人,此时的替代侵权责任诉讼不属于数人侵权责任诉讼;(2)在侵权人自身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且受害人请求监护人填补损失时,监护人既充当职务当事人,也构成实质当事人,此时的替代侵权责任诉讼属于数人侵权责任诉讼,其诉讼模式属于整体型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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