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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配置的原理/谢鹏程(6)
其次,完善检察权运行规则,保证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运行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形式上是对已有权力的规范化,但实质上是对权力的二次分配,它涉及谁行使哪项权力、如何行使。检察权运行规则,不仅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准绳,而且是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的基础。只要把执法规则和检察活动公开,就可以把检察权的运行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并且受到相关国家机关的制约。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比较概括和原则,除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了大量司法解释之外,检察机关还制订了许多内部规则或者指导意见。这些内部规则内容更加细密、操作性更强,但往往透明度不高,有些还是保密的,公民和法人难以获知。当然,最不透明的是有关职务犯罪线索的管理,这当然有保护被举报人隐私和名誉的考虑,但也要防范选择性办察的发生。另外,在检察环节发生的某些诉讼结果透明度也不够,除了当事人获知外,其他人也难以得知。虽然检务公开实行了多年,但是在一些重要环节仍然没有突破。
最后,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监督与制约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对权力行使的约束、限制和控制,都能起到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失误的作用,目的都在于保障执法和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第一,制约与监督的行为走向不同,制约是互相的,而监督是单向的。制约是由相关权力主体(机关、机构或个人)各自承担特定的执法任务所产生的,这种相关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各权力主体处于权力运行的不同程序和阶段,有前后之分,前后权力行使的结果形成互相制约;二是各权力主体在同一程序或阶段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共同参与和相互辩论对最终结果形成制约。第二,制约与监督的影响范围不同,制约的影响在于它对上一个环节中权力行使的结果做出评判以及决定是否启动下一个环节的程序,而监督是对权力行使过程或者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三,制约与监督的效果或影响方式不同,制约对于受制约方是决定性的、负完全责任的,不要求被制约方作出积极的回应,受制约方要么接受制约方的决定,要么依法选择其他的程序或路径继续推进;而监督对于受监督方的决策和行为是督促性的,要求被监督方做出积极的回应,但不具有决定性,也不一定参与决策,因而不负决策和执行责任。监督制约包括内部的监督制约和外部的监督制约,都是保障权力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机制,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效力也不同,各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意义。在配置检察权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也不能过于依靠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因为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检察机关,内部的一元化程度较高,可能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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