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与解决/杨玉熹(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这条规定是对企业名称保护的正面规定,此中也没有禁止已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登记。
如一家河南省企业将其名称注册为双星鞋业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该企业可以获得注册。该企业有权在其生产的鞋上标明双星鞋业。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不构成侵权行为,青岛双星不能获得赔偿。由此引申的是对中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条块分割的质疑。条分割指商号与商标的分别保护,块分割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级别区域进行。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弊端。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除了上述原因外,利益驱动也是重要的原因。一个企业如果能以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则节约了大量的费用,分享了后者所属企业开拓的市场。这种行为,属于经济学上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对市场有很大的损害,它破坏了市场中正常的竞争秩序,使整个市场走向无效益。同时,它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公平原则。
三、解决两权冲突的途径
由于商号与商标的分别立法,致使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很容易导致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市场的效率。因而,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保护商号与商标权、维护市场效率的必要。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解决两权冲突有下列两种途径:
(一)驰名商标上的保护
对于商号与商标,驰名商标的规定突破了现行的分别立法体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商号领域。
对于驰名商标,世界各国均给予较一般商标权为优的保护。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撤销。”根据该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及企业名称。
依据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权利保护,有很多限制:
(1)欲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要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办法,只有符合该规定规定的条件,一个商标才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此外,依据该规定,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其他部门均无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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