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转折与展望——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龙宗智(7)

左:在这些问题上不采“司法令状主义”,可以称之为“侦查便宜主义”。不过由于律师介入的提前和侦查监督的强化,这种“单方侦查”状况有某些改变。

龙:但仍不能改变侦查权十分强大而且缺乏控制与辩护权弱小的基本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平等的进行诉讼对抗就很不现实。这就是审判机制与侦查机制的冲突。

左:我对侦、审模式差异可能导致多大的冲突尚不能肯定,因为这有待于刑诉讼实施来验证。但我认为,审判制度内部存在矛盾。对抗制制诉讼模式,虽然肯定辩护律师为“诉讼主体”,但就基本法律关系而言,是以被告人为“实质主体”,因此,在对抗制诉讼结构中,不会有强制性的“讯问被告人”一说。因为这与被告人作为一方实质主体的地位相悖。《决定》在采用具有对抗制特征的庭审方式的同时,却仍然保留“讯问被告人”的制度,只不过将法官主问改为公诉人主问。在被讯问人不享有沉默权的情况下,被讯问人成为法庭调查的客体,平等对抗精神在这里止步了。

龙:《决定》所出现的“机制冲突”,除了技术上的问题外,想来与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关。因为立法者在欲实现审判程序合理化的同时并不准备改变基本的法律结构,并不打算以较大程度的消弱犯罪侦查能力为代价。作的是鱼与熊掌兼得的打算。从法理上分析,就是意图将对抗制因素的引入界定为实现审判程序合理化和保障被告人权益的“技术性”当事人主义。这种想法本身有其合理性,同时也不是没有可实践性(如日本的例子),但由于在最重要的诉讼环节——法庭审判环节的重大变革势必要求相应的配套性的制度安排,这就造成了“机制冲突”。

左:为了内在机制的统一协调,以保障制度的有效运作以及保证法律所欲保障的利益得到较好的实现,它将面临新的发展变化,最大的可能与已经改革的庭审方式相适应,在审判制度上完善配套制度,在侦查中逐步实行弹劾侦查方式的某些内容,并逐步采用强制侦查的司法令状原则——除紧急情况外,将侦查中的一切强制性措施,交由法官审批。我认为,随着社会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以及各方面条件的具备,刑诉制度改革的推进将会继续下去,从而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的一般性国际标准进一步一致起来。

龙:问题不那样简单,立法者总是面临着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这样的双重需要,当然同时也是两难选择,而且既定的方案要改也难,所以虽然从体制上看看具有某些问题,但也完全可能在相当时间内维持这种机制冲突的模式,以这种看来不协调的体制来尽量照顾前述“双重需要”。从国外看,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的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些机制不协调的问题。不过由于他们比较注意避免制度间的“硬冲突”和明显的不配套,基本保证了体制的有效运行。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