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折与展望——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龙宗智(8)
左:我觉得司法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最大机制冲突或许不在于你所担心的那些方面,而是由被害人地位当事人化所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公诉、自诉界限的模糊、法庭审理中各方关系、作用的定位与发挥等,都对司法职能国家化的现代刑诉基本原理提出挑战,可能对司法程序的运作产生殊难充分肯定的影响。
四、技术合理性包括可操作性问题有待解决
龙:技术合理性包括可操作性问题主要是与庭审制度有关的问题。《决定》确立了“控辩制”庭审模式,但存在一系列的制度配套和协调以及便于操作的所谓技术合理性问题。因为控辩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只是改变一下法庭出示证据的主体,其他对抗制要素不贯彻,这种改革必然流于形式,失去了改革的意义。而有效实行控辩制庭审模式,具体问题较多。最突出也是最难解决的矛盾,可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问题。
左:现代刑事诉讼不论哪种形式,都重视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要求当庭对证言和其他证据进行质证。不过控辩式诉讼比法官审问式诉讼,对证人出庭的要求要高得多。因为后者实行案卷移送制度,法官以案卷作为基本的诉讼材料,实际上不易避免“书证中心主义”;而控辩制以庭审为举证场景,实行双方的诉讼对抗,就须贯彻相应的证据规则,包括“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即庭前取得的言词证据一般应当排除,要求证人出庭。否则,检察官念一份控诉性书面证言、律师读一份辩护性书面证言,孰真孰假,无法质辩。
龙:然而,证人出庭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首先要解决证人保护和作证补偿问题。不能今天出庭作了证,明天家里就死了牛,甚至自己被捅了刀子。美国有联邦证人保护计划,对重要证人不仅提供警察保护,而且提供生活费用和新的工作,甚至为其改换身份等等。其次是证人责任,在保护权利的基础上,必须贯彻证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制作证原则——任何人都有义务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应受到法律处置。
左: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心理障碍问题。通常背对背的作证还好一些,面对面的进行指控性作证就十分不易。这里可能涉及与法律意识有关的民族心理问题。
龙: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证人保护、证人补助、证人责任等作证制度由于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等原因而难以实行,加之一般群众对面对面的指控作证还缺乏心理适应能力,以至于作为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强制作证原则”难以贯彻,目前要求大部分证人出庭并不现实。然而,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导致新的“庭审走过场”,即“控辩制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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