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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完善/伍江林(6)

1.依据国情,展开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是建立宪法责任制度的基础,没有宪法司法化,宪法就只能是法律文件,是一部死法,更谈不上建立宪法责任和宪法责任追究。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模式,将宪法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去,让宪法也能成为判案的依据。当然,开展宪法司法化要注重我国国情,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纸上谈兵,应从最高法院收归涉及违宪案件权开始。

2.建立专门宪法责任追究机关

由于建立专门机关去追究宪法责任有许多优势,同时也比较符合我国国家权力分配的国情,既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违宪立法与违宪进行宪法解释进行预先审查,又可以对最高法院违背宪法裁判案件进行追究,既平衡了司法与立法的关系,又保持了宪法立法与宪法裁判的联系与独立。

3.加大宪法的社会监督力度,注重宪法责任形式多元化

加大宪法的社会监督力度就是容纳社会媒体、社会团体和组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事实进行揭露和抵制。同时,社会监督在宪法监督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可以成为宪法责任追究的形式,丰富宪法责任形式,让宪法责任制度的预测性和指引性加强,使宪法至上的意识深扎人心,让违反宪法的作为与不作为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得到更好的维护。

参考文献:

1.郭殊.论宪法责任[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

2.王广辉、陈根强.试论政府的宪法责任[J],法商研究,2003。

3.尹文博.完善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构想——以美法德等国的宪政实践为借鉴[D],中国海洋大学,2006。

4.宋婧博.宪法责任初探[D],中国政法大学,2004。

5.刘广登.宪法责任分析[J],法学研究,2006.

6.刘广登.宪法责任制度: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

7.刘广登.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责任[J],青海社会科学,2004。

8.刘广登.政府宪法责任的理论逻辑[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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