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关于自首问题的认定/黄津钰(7)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原有的交通肇事罪基础上增加了“危险驾驶”和“醉酒驾驶” 的规定,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还进行了兜底补充:“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目前实践中对于这一规定各地区的适用情形不一,在量刑上更是不一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应用。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与交通肇事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日常交通肇事中时常出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进行明确细化的解释,并不断完善,使其成为交通肇事自首情节认定的参考条件,并运用于日常司法实践中。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地域差异性,还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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