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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研究/刘建中(3)

  (三) 确定听证参与人的法定资格

  1、听证代表--健全行政决策听证代表遴选机制

  听证制度的核心是程序的合法与公正。现在人们对听证代表议论最多的是听证代表产生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代表的比例不合理。因此,听证代表的产生,应该增加透明度。听证代表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利害关系人,另一类是专家。对于这两类人。应该采取不同的择选标准。对于前者,应以利益为标准,即代表有一定的广泛性;并兼顾到听证代表结构的合理性,使制约机制达到最佳效果。对于后者,应以专业素质为标准,行政机关虽然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的行政决策独自承担有点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保证听证会中有一定的专家代表,即听证代表的专业素质往往对听证会的成功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

  2、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是一个处于中立地位的中间人, 不一定是政府部门,地位的中立有利于提高听证的公信力和避免公众对听证公正性的无端猜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听证由谁主持,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为多, 主持人很难独立主持听证, 这就可能影响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听证主持人主要由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等组成, 他们要负责对听证参加人进行引导并对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评估, 他们要参与到价格听证的整个过程, 对听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这样才较客观、公正。

  (四) 完善行政决策听证的程序

  在“公众直接参与式”的行政决策听证中, 参与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是决策成功的关键性因素。这样的保障就是公众参与决策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间以及关的程序性制度的规范化设定。

  1、听证程序的启动

  我国的决策听证程序通常由政府主动启动, 个别情况下也可由利益相关人申请启动, 但法律需要对启动程序和启动者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听证事先必须以浅显易懂的文字公告,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最主要启动方式是通知。

  2、听证的过程

  听证过程要透明。但是,现在许多行政机关所提供的信息都是不充分的。信息公开不充分,使公众无法充分、正确地表达意见,影响了听证会对做出科学、客观的行政决定所起的作用。从听证的前期工作到听证现场,最后到听证结果以及有关说明,整个过程都要完全公开,使媒体能完整地报道听证过程,使没有参加听证会的群众也尽可能多地了解听证会的情况,从而知道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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