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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研究/刘建中(4)

  3、听证的结果

  听证会制度必须贯彻卷宗原则。行政机关经过听证做出行政决策的依据之一是忠实记录听证过程的案卷,未在听证会程序中考虑或质证的事实、证据或者观点不得对最后决定产生任何影响。对群众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适当说明理由,若是行政机关违背这一原则,群众可以对此提起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决策听证流于形式。

  听证笔录, 就是听证中对行政决策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事项意见的内容记录。在正式听证中, 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 并将之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是行政裁决者与听证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根本方式,各国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 听证必须制作相应的笔录。

  4、听证的方式应多种多样

  王名扬教授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听证可以划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4]一般认为,正式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决策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无须基于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5]因此,在以后的行政决策中,我们可以采取以正式听证为主,以非正式听证为辅的听证方式,以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五)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听证的监督和救济途径

  公民在行政决策听证中应当享有请求救济权, 但对于公民听证权受到侵犯能否直接起诉、公民认为决策不明智不合理的救济和认为决策违法的救济是否有不同的路径等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行政决策听证的救济制度,当事人享有请求有关机关对听证决定进行审查的权利, 当事人或向行政机关申诉或可以直向法院起诉、或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诉, 在穷尽了行政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样才使得听证程序的规制完整无缺, 成为科学的一项行政制度。

  
【注释】

[1]王万华, 景利. 《中国行政决策听证的现状及问题》 .法制日报. 2003 - 12 - 18。

[2]刘武俊.《 听证的法理意义》 . 南方周末, 2001 - 07- 27。

[3]王万华,《中国行政决策听证的现状及问题》,《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8日,A3版。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第4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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