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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额型盗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王柳青(4)

  2、“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与把握“入户盗窃”的行为模式,对准确认定和打击此类犯罪十分重要。其中,可分为直接“入户盗窃”行为与间接“入户盗窃”行为。

  (1)直接“入户盗窃”行为

  “入”一般理解为侵入,侵入行为应是未经居住人或管理人同意,以非暴力的形式擅自、暗地非法侵入他人户内住所(6)。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翻墙(窗)而入、破门(窗)而入、配用钥匙开门而入等表现形式。“入户”应是犯罪行为人以身体进入他人户内为认定标准(7)。同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要符合盗窃的故意,是以盗窃为目的的行为人未经户主人同意或许诺而“入户”。若“入户”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可按普通的盗窃行为定罪。

  另外,通说将盗窃的秘密窃取限定为主观上的认识,客观上并不要求秘密性(8),“入户”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采取公然破门而入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户主许可而入等情形均不宜认定“入户盗窃”,而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诈骗罪等罪论处。

  (2)间接“入户盗窃”行为

  间接“入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直接工具或间接工具)“入户盗窃”(9)。直接工具应指与行为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工具,如从窗户伸入他人户内钓走财物的长棍。间接工具应指与行为身体没有直接接触的工具,如遥控电子工具等高科技产品,或者是通过狗、猴、鸟等受过训练的动物。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入罪,除了保护住户居民的财产权,还保护住户居民的安宁权、人身权和隐私权等权利。间接“入户盗窃”行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但没有直接侵犯户内安宁权,也难以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潜在威胁,因此不构成“入户盗窃”法益保护的范围,数额较大的可按普通的盗窃行为定罪。

  (三)“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标准

  对于“携带凶器盗窃”,我国可参照的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中“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两个司法解释。该解释为我们理解携带凶器盗窃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1、“凶器”范围的理性界定

  中国语言的特点决定了“凶器”的含义并非十分明确,需要由法官作出规范的价值判断,并且不同的法官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结论,是一种典型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需要尽可能地去解释和明确凶器的概念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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